美容院的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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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一直都备受职场人士关注。近日,何女士刚与某美容院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并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为1500元/月,试用期满转正后正式工资就为2000元/月。但是何女士工作了一个月后,因为表现不佳还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美容院就解除了与何女士的劳动合同,但何女士认为美容院所给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于是便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诉。最后仲裁机构的详细调查后,决定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裁决美容院补发何女士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美容院该如何制定员工的最低工资与试用期工资呢?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何女士所在市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所以美容院在制定企业的薪酬福利时必须要认真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并坚持合法用工。以妨发生以上被申诉情况,不仅坏了美容院的名声,还将造成美容院人才、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另一方面,身处职场的人要勇于拿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